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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核价】带您了解进口货物海关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2023-01-06 15:51
经常有企业会收到海关价格质疑书,伴随质疑书的还有价格磋商,小编将通过讲解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海关估价的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程序,切实保障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PART 1 海关为什么会对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提出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在两种情形下会对申报价格提出质疑,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 1、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 2、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 PART 2 海关什么情形下会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在三种情形下,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 第一种情形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第二种情形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第三种情形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PART 3 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的时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可见,正常书面回复海关价格质疑的时限是5个工作日内;但依申请经海关同意,最长书面回复海关价格质疑的时限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需要价格磋商的,海关应当依法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请注意,跟书面回复海关价格质疑时限不同的是,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磋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时限不可延长。 PART 4 未遵守海关价格质疑磋商相关时限要求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使用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因此,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海关价格质疑,也未在规定时限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那么就等同于自动放弃了权利,海关会直接按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该价格未必是您的申报价格,可能会影响您的最终纳税额。 | 来源:宁波海关 下一篇: 【食品检疫】进境粮食检验检疫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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